【第九章 畢業及學位】
第七十二條 學生修業期滿,且合於下列各項之規定者,准予畢業︰
一、修滿規定年限及規定科目與學分,成績及格者,或合於本學則第十三條規定者。
二、符合本校外語能力指標檢核辦法所定之標準者(自109學年度起適用於全校在學學士班學生。但於108學年度(含)以前通過「英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辦法」者不在此限)。
三、操行成績及格者。
四、符合系所其他相關畢業條件者。
五、自110學年度起入學之學士班學生,至少應修畢取得本校或臺北聯合大學系統開設之微學程、學分學程、輔系或雙主修任一之資格;學生依本校「學程修讀辦法」及「臺北聯合大學系統跨校學分學程暨微學程辦法」申請並取得微學程或學分學程結業資格之學分,可同時採計為畢業學分。
前項第二款之辦法及標準由教務處定之,並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;其適用對象為本校非應用外語系之學士班學生,但身心障礙學生及境外生不適用。
前項第四款各系所相關規定,應經系(學位學程、所)務會議通過,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。
學生畢業資格審核相關規定,另行訂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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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參閱
1.國立臺北大學外語能力指標檢核辦法
2.「程式設計相關課程」規定:
(1) 取得校訂之校外合格證書(另參閱「臺北大學程式設計相關證照一覽表」)。
(2) 至少修習通過1門校訂審核列抵課程(另參閱「臺北大學程式設計相關課程一覽表」),並依該課程所屬,採計為通識、各系院專業必選修或自由學分。
3.微學程、學分學程專區,雙主修、輔系請參閱各系網頁。
附件檔案
110學年度入學生選課注意事項與學分檢核表.pdf
109學年度起入學生適用.pdf
108學年度起入學生適用.pdf
107學年度入學生適用.pdf
105學年度-106學年度入學生適用.pdf
102學年度-104學年度入學生適用.pdf
99學年度-101學年度入學生適用.pdf